記者獲悉,為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江西省全面修訂《動物防疫條例》,并公布《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3年3月1日前,社會各界可直接登陸江西人大新聞網提出意見、建議,或寫信至:南昌市北京西路39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處(郵編330046),或發送電子郵件至:rd_bac@jiangxi.gov.cn。 修訂稿對動物防疫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細化,比如病死動物禁止流通經營、無證“寵物醫院”要罰款等。
賣病死豬肉最高擬罰3000元
據了解,江西省擬規定:對實施強制免疫后的豬、牛、羊、犬等動物,實行畜禽標識管理制度,無此標識的動物不得進入流通、經營領域。
動物和動物產品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承運人憑證運輸。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運輸途中,對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以及糞便、墊料、污物等,不準隨意宰殺、銷售或拋棄,須作無害化處理,否則,擬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售或者離開飼養地、產地之前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申報。外縣(市)的動物在輸入本地卸下飼養后,再轉運到其他縣(市)的,應當及時向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新申報檢疫,并對運載工具實施消毒。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官方獸醫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其費用和損失由貨主承擔。
寵物醫院未辦證要受重罰
近年來,大大小小的“寵物醫院”越開越多,無證行醫、價格離譜的問題也層出不窮。
《修訂草案》提出,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后方可開業。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