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屠濫宰生豬即未經定點私設生豬屠宰場(點),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違法經營活動。一經發現有私屠濫宰生豬違法行為,將由農業農村及綜合執法等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違法調運生豬和隨意棄置病死豬的行為,將由農業農村及綜合執法等部門責令改正,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萬寧市非洲豬瘟防控應急指揮部邀請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私屠濫宰生豬、違法調運生豬和隨意棄置病死豬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舉報,經查實,每宗獎勵第一舉報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