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醫〔2007〕38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1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現就動物耳標移動智能識讀器(以下簡稱耳標識讀器)招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耳標識讀器招標管理工作。
二、依法開展動物耳標識讀器招標工作。耳標識讀器招標工作涉及面廣,責任大。各地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我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農計發〔2004〕10號)等規定及時組織開展耳標識讀器招標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招投標活動,保證招標工作質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耳標識讀器招標活動,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不得以權謀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遞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干預和插手具體的招標活動,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保證招標工作順利進行。
三、認真審查動物耳標識讀器生產企業資質。耳標識讀器生產企業資質、信用和售后服務等直接決定耳標識讀器質量和實際應用效果。各地要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要求其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和業績情況,從企業資質、企業信用、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綜合考慮,提出明確要求。必要時,應組織專門人員對投標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投標企業應具有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局頒發的IC卡讀寫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0萬元;應通過ISO14000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及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認證范圍應包含卡系列及條碼識讀設備;應具備自有的研發和生產能力。
四、嚴格控制動物耳標識讀器質量標準要求。對耳標識讀器在試點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和技術等問題,在下一步招標和生產過程中應及時加以改進和完善。針對耳標識讀器在牲畜養殖、流通、監管等環節使用的特點和特殊環境要求,為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可靠,降低維護成本,保證追溯體系有效運行,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移動智能識讀器技術規格及要求(試行)》(見附件1),對投標產品規定明確的技術要求。要嚴格執行專家評審制度,認真審查投標產品各項技術指標和技術參數,投標企業應提供省部級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技術報告。中標企業應免費提供耳標識讀器使用培訓。
五、及時完善耳標識讀器有關管理制度。
六、切實加強耳標識讀器招標工作的組織領導。
特此通知
1.移動智能識讀器技術規格及要求(試行)
2.便攜式票據打印機技術規格及要求(試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下載文件: 附件1-3.doc